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斌)生活開銷、職場競爭、房貸壓力等均已經(jīng)是社會持續(xù)熱議的話題,為了緩解壓力和情緒,有人選擇運動、傾訴,有人卻選擇逃避現(xiàn)實,甚至認為“吸幾口”就能得到緩解,最終走向歧途。
2023年年底,肖某與妻子離異后獨自撫養(yǎng)兩個小孩,因生活壓力較大,肖某在與朋友曾某、吳某、崔某閑聊時,萌生了吸食毒品“緩解”壓力的想法。肖某與其朋友等人在錯誤的認知下,通過非法途徑從他人處購買了3500元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后肖某在其住所的臥室內(nèi),容留曾某、吳某、崔某一同將購買的毒品吸食殆盡。經(jīng)辦案人員提取曾某、吳某、崔某毛發(fā)并送檢,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肖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對其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供認不諱。
近日,湘潭縣人民檢察院以肖某涉嫌容留吸毒罪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肖某作出有罪判決,肖某認罪認罰未上訴。曾某、吳某、崔某也因吸食毒品均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檢察官提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吸食毒品是違法行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更是犯罪,一旦沾染毒品,極易成癮,一時的麻痹自我,實際上帶來的是長久的傷害,更逃脫不了法律的懲處!依靠毒品獲得“希望”,無異于飲鴆止渴。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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